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远洋运输业船员应当由所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