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犯罪的规定
(一)自《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犯罪,主要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五类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4、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5、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