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按照吸收原则并罚,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不按照吸收原则并罚,按并科原则并罚。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有点缴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由此规定而成为普遍实践。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没收全部财产刑和罚金刑的合并,出现了“相加”执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