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A、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B、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已经错过了法定的上诉期,如果有异议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3、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及其它司法机关负有司法监督权,如果当事人在实施司法救济措施过程之中,认为相关的法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或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控告科直接提出控告。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