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没有临时工,离职必须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法律面前没有临时工。
因此,所谓的”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