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案中当事人不配合二次伤残鉴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5-04-29 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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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鉴定结论无效,残疾赔偿不予支持。

健康权纠纷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有足够理由反驳,经人民法院准许进行第二次鉴定,受害人不予配合,无法进行二次鉴定的。受害人会因为首次鉴定不予采信,没有证据证明残疾事实,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构成伤残裁决,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回答2:

你的前提是已经提出合理的对鉴定不服的理由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吧?
如果法院采纳申请,而受害方拒绝去鉴定,他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可能会不采信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