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乘坐出租车时,无论该司机从事个体运营或者是属于出租车公司运营的,其乘客与出租车司机或公司所构成的法律关系都不是雇佣法律关系,其系指签订劳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当您乘坐出租车时,其实质上是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因此是一种客运运输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非常明确的。你在问题中描述的,如果出租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变更了路线,而您也默认了,那么并不影响此合同的履行。
在运输过程中,你获得了别人赠与的红包而司机没有,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你是否有给予司机部分红包的义务。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你与司机两人所具有的的法律关系仅仅就是运输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赠与是第三人为之,与司机的无关。因此,你没有义务将红包分给司机。
最后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擅自绕路,从而超过了正常的到达时间,则属于司机违约,您可以追偿。但是在您的问题中,当他提出绕路时,您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实则是默认的意思,这样会给你主张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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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一般有以下两种关系:
1、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就是劳动关系、承包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在任何状态下均有;
2、交给代班公司,看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承包关系,也有可能是租赁关系。代班公司与副司机之间的关系与司机无关。
乘客坐出租车不算雇佣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主要看是否带司机。
如果是连人带车则是雇佣,如果只是车不要人则是租赁。
首先,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属于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其次,出租车司机有将乘客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对于运输路线的选择,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当按照通常习惯。如果司机未按通常习惯选择运输路线,乘客未提异议的,视为默认该运输路线。
第三,土豪随机送红包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赠与行为,土豪与司机之间在实际领受红包之前未成立合同关系,因此,乘客领红包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司机权利的侵犯,司机无权主张分配红包,乘客也无义务分给司机。
这要看你们之间约定的内容。
如果你给司机发工资,盈亏都由你负责,则是雇佣关系;
如果司机交给你固定费用,盈亏司机负责,则是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