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只要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的,都一样。
走原程序,原来在那边申请待遇的还在哪边。
当时补偿的是多少就按照当时的政策,如果该享受的待遇都给过了 那之后就没什么待遇了,就算之后政策改变了待遇也不能补。
如果待遇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那就找单位,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没办法了,早就过了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