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

2025-04-24 1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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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精神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行为,即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赋予财政部门对国家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 财政投资评审是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一旦有一方不依法按规按约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出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将按合同法的要求,按合同法的法律效力解决争议。
第三, 一旦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也就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如工程价款审核出现纠纷,法院将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法院的司法答复,将对全国的此类情况以此作为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判案依据,将促进项目单位依法按规按约履行建设施工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平等的合主体法律关系。同时,也对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相关文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以财政审核作为结算依据,方能保证财政的发言权和审核的有效性,依法行政,依法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