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2025-03-09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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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作者和其他人有权对相关著作产品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总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著作权与商标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科学技术成果等脑力劳动成果。商标权保护的是依法注册的商标。



其次,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自动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商标权必须经过合法注册。



再次,著作权与商标权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当权利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成果申请为商标时,就可能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益保护并不自相矛盾,其产权保护是相互交叉和重合的。



但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上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我国对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是否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要件。当事人提供的标志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商标权利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尤为必要。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有力阐明作品认定、权利归属、接触可能性及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



在原告方正公司诉被告蓝亨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由于涉案的"佰斯德利"四字均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方正公司对"佰斯德利"四字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方正粗倩简体单字"佰斯德利"作为自己的商标和包装标识,侵犯了原告方正公司对此所享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认为,确定本案被告法律责任承担的实质是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即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对此,应结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