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纯从继承的角度来讲,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具有可撤销性,一般公正的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其次,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推翻。
二、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程序没有启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视为赠与,赠与行为,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赠与方当时如果没有明示接受,当然明示,可以是行为,可以是言语表示,视为放弃接受赠与。
三、根据《物权法》公示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后,是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除非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不履行对赠与热抚养义务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1,当事人还在世,叫做赠与,不叫继承,继承是指房屋所有人去世后的产权转移
2,如果已经办理了新房产证,已经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原产权人就没有权利收回房产
3,如果还没办过户,拆迁后的新房房产证还是当事人的名字,当事人就有权将房屋重新分配
您所提到的问题,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合同法中的赠与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言下之意是赠与的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是无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的。
所以,现在这两间房产,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 手续,当事人是无权撤销的,即这两间房屋应当属于受赠的两个儿子。
之后这两间房产拆迁所得款项自然也应当属于受赠的两个儿子,第三个儿子是无权要求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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