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或男女朋友一方偷看对方手机信息 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么?

2024-12-01 2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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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根据描述,偷看对方的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一般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回答3: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实体法对隐私权尚无直接规定,亦未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定义。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实体法保护,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0条,即“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或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或第九条的类似规定。

在《民法通则》对隐私权并无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归为侵害名誉权,这对于保护隐私权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但我认为,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至少还有以下几点区别:(1)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的、虚构的,并非事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而是事实。(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公民同意或授权而窃娶披露、传播他人的个人隐密事项。(3)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侵犯名誉权通常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恶意;侵犯隐私权则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可能出于恶意也可能出于善意。(4)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过失情况下和间接故意情况下),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5)享有的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则仅限于公民享有,法人并不享有。

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犯隐私权除具有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要件。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不公开其家庭关系、夫妻生活、恋爱日记、信函、录音等与私人生活有关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

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对人权的进一步重视,在实体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贞操权等人身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必然的。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正确处理保护隐私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十分必要。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不应当保护这样的隐私权。这也是界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重要界限。

回答4:

属于侵犯隐私权,但是在中国侵犯隐私权必须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法院才会审理,仅侵犯了隐私权但是没有造成名誉损害的话一般会裁定驳回。
因为在中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的。
如果他偷看你手机,还把你手机里的比较隐秘的内容到处传播的,造成你名誉权损害的,你就可以告他,法院会支持你。

回答5:

法律上没有任何的责任.

如果你觉得对方偷看的行为让你不忿,

你可以自己同对方协商,或是离开对方,或是离婚.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