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当天生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降低了诉讼门槛,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有点像行政许可权下放,简政放权,由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然后,再通过法院简易审理完成“过滤”或“筛选”式的审判工作。不予实质性审查,等于把这个权利还给诉讼主体,也就是诉权,这既符合我们的立法精神,也是法治思维的一个体现。
法院有意变更诉讼主体,和领导用权改变开庭时间,在法律上应该负哪种责任
2015年2月7日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开始实施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