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