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如下:
在中央是公安部和工信部;
省级一般是公安厅和经信委(国防科工办);
市级一般是公安局和经信委;
县级比较分散,有公安局、安监局、经信局、商务局等等。
概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主管部门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