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吗

2025-05-04 2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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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回答2:

1分公司不能作为法人是正确的,但并不是说它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2分公司在外面从事营业活动时,其代表的是总公司来活动的,也就是说,他既然作为总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么就是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代表总公司在外做出具体的行为;
3因此,合同的后果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顺便提一下,有些情况下分公司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比如说我国国有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补充 合同当然有效,因为这个合同是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签订的,完全合法

回答3:

是选c,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活动

简单说,如果分公司不能签合同,那么就没办法做业务,不能做业务,干吗要开分公司呢

回答4:

分公司因不具备独立财产而不具备,责任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