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综上,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自己名义诉讼须是该诉讼行为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行为,所以一般应当是以被代理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不可以,只能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指定的相关事务。
根据即将适用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胁迫的事实
被胁迫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应当无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