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房产母亲全部继承,过几年再过户给子女,这种做法不合法,因为子女与配偶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均分遗产,但遗嘱继承例外。
法律分析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还健在,子女有权要求继承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一般来说第一顺序继承人内的配偶和子女之间,他们是没有继承认的先后顺序的区别,更没有男女不同,都是按人数的均等还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有没有对其尽到应尽的抚养或赡养等义务,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上是不是有困难,结合这些情况对继承的先后顺序做适当的调整。同时,在同一继承顺序当中,作为各个继承人在实际继承遗产的时候,往往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均等相同的;但对于那些生活中确确实实有困难的或者是没有一定劳动能力或是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遗产份额多分些;还有一些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其生活在一起,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在分配时,也可以视情况多分配些;但对于那些有能力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义务,却没有做到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除此之外,如果继承人相互之间经过友好协商,如征得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的顺序、分额都可以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母亲尚未全部继承房产前子女还有决定权,一旦母亲将房子全部继承后无论过多久再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那么决定权仅属于母亲个人,同时子女失去决定权,更何况如母亲继承后再婚那么再想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啊。
父亲过世,母亲只拥有一半产权,另一半由你母亲及子女继承,如果你父亲的父母健在的话,他们也是第一继承人。只是因为母亲在现在不要办理遗产继承。所以过几年再过户给子女无可厚非。
父亲过世后,父亲和母亲的房产中有一半是作为父亲的遗产,在法律上这一半财产是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而不是全部为母亲所有。过几年母亲是可以把其持有房产份额赠予子女。
除非有遗嘱公证全部有母亲继承,要不母亲只能继承一半,另一半房产继承权是儿女的。至于过几年过户给儿女,那都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