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民法通则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对于普通的消费品而言,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和差异非常之大的,要在案件审理时作出“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即使商店方面提供了确切的证据表明该件商品在当时不具备任何降价销售的可能,该价格确系出于疏漏,鉴于商店自身对此负有疏忽的责任,一般而言要求全额返还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为体现实体权益的公平,法庭通常会让双方通过协商,以庭外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因此部分返还差价可能是一个比较实际的结局,尽管从法理上看可能会让有些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