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时间再次发射卫星

2025-04-30 18:53:02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研究有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有关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公约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其他联合国大会建议执行的职能。其54个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席位按地区分配,每年由联大改选其中的1/3。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通常能当选为经社理事会理事国。理事会每年春夏两季在纽约和日内瓦举行两次常会。经社理事会设有8个职司委员会、5个区域性机构以及8个常设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此外,经社理事会还同16个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建立工作关系,以及与四、五百个非政府组织,与各国议会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等,建立咨询关系。
  中国自1972年起一直当选为经社理事会理事国。1993年4月,中国代表团作为观察员第一次出席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会议。1998年7月29日,经社理事会决定,给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该机构的特别咨商地位。 2004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协获得了该机构的咨商地位。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组织会议于每年2月份举行,审议并通过该年的基本工作方案。这项方案说明哪些项目由全体会议审议,那些由第一(经济)委员会、第二(社会)委员会或第三(方案与协调)委员会审议。这项方案还指明项目由理事会通常于5月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的第一届常会审议,还是由其通常于7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届常会审议。经济委员会在两届常会期间都举行会议;社会委员会在第一届常会期间举行会议;方案与协调委员会则仅在第二届常会期间举行会议。
  题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由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审议,该工作组每年在第一届常会期间举行会议。有关人权的事项通常分配给理事会的社会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的报告,包括决议草案和决定草案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为审议各项人权问题,理事会经常设立特设委员会和工作组,或任命报告员,以便研究某一特定议题并就此提出报告。理事会首批设立的特设委员会中,有一个强迫劳工问题特设委员会,这是联合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合办机构。理事会在1951年3月19日第350(XII)号决议中请国际劳工组织与其合作,从速设置这样一个机构,其组成不超过5名独立成员,由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劳工组总干事共同指派有才干的、立场公正的合格人员担任。该委员会向经社理事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提交其报告。理事会在1955年4月7日第564(XIX)号决议中设立了一个由10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特设委员会来编写1项关于奴役制的补充公约草案的案文。根据人权委员会1967年3月6日第2(XXIII)号决议,设立了一个特设专家工作组,以调查非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国家中侵犯工会权利的指控。近年来,理事会越来越依靠这个工作组,它曾授权该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1967年6月1日第1216(XLII)号决议中所指的这类指控,并通过1970年5月28日第1509(XLVIII)号决议扩大了该工作组在这一领域的权限。理事会有时还任命以个人身份工作的报告员以协助其工作。理事会依1952年6月13日第442C(XIV)号决议任命的新闻自由问题报告员和依1954年4月29日第525A(XVII)号、1963年7月12日第960(XXXVI)号决议任命的奴役问题报告员便是例证。
  关于人权问题,大会在1978年12月14日第33/54号决议中认识到一些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已拟定在其主管领域内促进人权的程序和方案,同时这些机构的工作大大地补充了处理人权问题的联合国各机构所做的工作。同时,大会注意到已经出现一些其他的人权机构和方案,它们根据政府间组织各自的组织文件执行工作,并且在其主管领域内收集了大量的有关人权行动的资料。大会考虑到:由于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必须继续努力促使从事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所有政府间机构和组织进一步合作、协调和保持联系。大会请人权委员会同那些按照其任务规定负有保护和幸人权和基本自由任务的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关与机构,并斟酌情况同特别关心人权问题的与联合国系统有关的其他区域性政府间机构,就各种人权活动和方案以及就这些机构间现有的协调、合作和联系方式,进行协商。大会还请人权委员会就联合国系统内人权领域的现有协调、合作和联系方式,向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出一项研究报告,并附具其建议与提案。人权委员会在1979年3月14日第22(XXXV)号决议中决定依据将提交其第三十七届会议的初步材料进行这项研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79年5月10日第1979/36号决议中请委员会着手进行工作,并请联合国系统内或与联合国系统有关的那些根据其明确授权致力于保护与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专门机构、其他机构和机关向秘书长提交一份关于其人权活动与方案的简要情况调查。请秘书长将所收到的材料汇编成一份分析性报告。在同一决议中理事会还决定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中加入下述内容,即委员会应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有关人权的各项活动。秘书长编制的关于所收到材料的分析性报告于1981年提交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委员会根据其对联合国系统内为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可供选择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的全面分析审议了这项报告。
  《宪章》第71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理事会1968年5月23日第1296(XLIV)号决议对理事会进行这类协商的办法作了规定。该决议制定了建立咨商关系时可适用的某些原则,其中有:
  (1)该组织主管事项应属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主管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及有关事项以及人权问题之范围。
  (2)该组织之目的及宗旨应与联合国宪章之精神、宗旨及原则符合。
  (3)该组织应承允依其本身目的与宗旨及其本身主管事务与活动之性质与范围,维护联合国之工作,并促进对联合国原则与活动之认识。
  (4)该组织应具有代表性及公认国际地位……。
  (7)……,该组织之结构应具国际性质,……。
  (8)国际组织之基本经费主要部分来自各国内分会或其他组成部分之缴款或来自个别会员。……
  理事会与各非政府组织建立咨询关系时作了下述区别:
  具有第一类一般咨询地位的组织乃系与理事会大部分活动有关而能向理事会圆满例证其对实现联合国目标有不断及显著贡献之组织。
  具有第二类特别咨询地位的组织乃系特与理事会活动之少数部门有关而对各该部门具有专长之组织。
  列入名册的组织均系有时能够对理事会或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作出有效贡献者。
  因其关切人权方面事项而获准取得第二类咨询地位之组织对此问题具有真正国际性之关切态度,而不为某一特定人民团体或单一民族之利益或某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内情势所限的组织。对于目标注重反对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不容异己及其他重大侵犯人权之组织所提申请,应予特别考虑。
  第一类组织得向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建议由委员会请秘书长将与该组织特别有关之项目列入理事会临时议程。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或其会期委员会应听取这类组织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听取第二类组织的意见。
  第一类和第二类组织得就其具有特定权限的事项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陈述。秘书长可与理事会或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协商邀请列入名册上的组织提交这类陈述。

回答2:

比较重要的发射任务是嫦娥二号卫星,将于2010年发射。主要任务是获得更清晰更详细的月球表面影象和月球极区表面数据。为将来登月打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