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依据相关合同等文件进行,财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 支出合法性、合理性及资金支付手续齐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应 招标而未招标的事项,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1) 工程款项支付须以合同、发票、出入库料单、相关监理确认单、工程 结算等为依据,并预留质量保证金。(2) 预付工程款或工程备料款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原则上最多不超 过合同总价款的30%。(3) 施工合同进度款累计结算付款不超过工程价款的85%,剩余工程价款 应在工程验收并完成结算审价后,以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扣除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 其约定)办理单项工程结算支付手续。(4) 工程、设备质量保修期到期后,应由业务负责部门会同运行部门出具 质量保证金返还意见书,并据此办理质量保证金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