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来源于:
《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