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0年5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选择继续租赁或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截止目前(2015年11月),市级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市场调研及其他相关工作,正在研制公租房具体购买及回购的相关政策及办法,待市政府批准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请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