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书已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属要约方。
.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已履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表明其通过履行主要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对对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或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第36条已对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法律承认其有效”的合同作出规定。本条显然可以作为该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存在。所以法律对该种形式要件欠缺的合同亦应承认其效力。
.实践中往往大量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即时履行等原因,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往往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先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在此期间因已履约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对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不仅不利于鼓励交易,而且有悖“合同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