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兄弟有《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2025-03-04 18: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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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非专用道通行车辆驶入专用道的;
(三)载运物遗洒、飘散道路上的;
(四)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违反规定的;
(五)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或者未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驶入禁止通行区域或道路的;
(十一)违反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的;
(十二)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第九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右侧通过规定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五)违反超车规定的;
(六)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七)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八)同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九)载运爆炸、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十)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一)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不移动能够移动的车辆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在能够避让的情况下,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四)拖拉机载人的;
(十五)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工客车、全挂拖斗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六)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七)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设置警告标志的安全距离少于一百五十米或者设置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十八)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自行牵引故障车的。
第十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酒精含量值在0.3mg/mlg以上未达到0.8mg/mlg的,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
(二)酒精含量值在0.8mg/mlg以上未达到1.0mg/mlg的,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酒精含量值在1.0mg/mlg以上未达到2.0mg/mlg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酒精含量值在2.0mg/mlg以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五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五百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具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的,对行为人并处一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对行为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收缴上述非法证件或者凭证,扣留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至投保后,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并处依照最低责任限额所缴纳保费的二倍罚款。
第十七条 依据《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具有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条 依据《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本处罚条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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