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赌场放贷的嫌疑人开设,则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赌博抽头放贷应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就是赌博罪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