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不足30天的,以实际不天数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公司做法无过错. 唯一的过错可能存在:企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的权利,即向劳动局申请企业的解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