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私立学校的老师,我向校长提出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遭到拒绝。校长明确告诉我,学校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按《教师法》来处理,《劳动合同法》只管企业,请问校长讲得对吗,假如我和学校因工资支付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请问能按劳动争议处理吗?回复:你问的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长期存在争议。但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你所任职的学校是私立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你与学校之间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与学校因工资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而且,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东莞劳动法咨询。如果你任职的学校是公办学校,则属于是由国家投资的事业单位,则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这就复杂一点。关于要看这样的单位有无实行聘任制或者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