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证:
补办出生证的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2)孩子的户口本;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提供新生儿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证明;
(4)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备案。
说明一点: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论是否办理出生登记或因出境需要的,一律不补发法定《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仍按原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如还需要详细了解,也可以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咨询。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