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机动车检测中心效率怎么样

2025-04-04 2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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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
3、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