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该规定,有权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为了既能保证股东权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因此,适当明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根据该规定,1/10以上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在内的。
(2)董事: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及其监事会:监事会和监事具有监督权,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需要赋予其提议权。因此,不管是监事会,还是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没有具体的比例限制。
(1)股东:为了既能保证股东权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因此,适当明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根据该规定,1/10以上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在内的。
(2)董事: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当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没有监事会,监事会无权召开临时董事会,只能召开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