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免契税。婚后财产,直接到房管局办理更正登记即可。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1.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又申请改为单方所有,应该如何办理登记在日常工作中,确实会遇到一些原来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当事人又要求重新登记为一独有。这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本来是没有必要的,但只要双方是自愿的,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有些登记部门同志担心,这类情况中可能会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恶意行为,给予登记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登记机构无法、也无权对此进行审查,所以应当予以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
a.婚姻存续期间,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仅以一方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申请登记簿上登记为双方所有,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对此,可理解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提出增加共有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给予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3.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当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