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9条怎么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9条怎么处罚
2025-04-27 0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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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9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回答2: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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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3:

1、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9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规定。

1、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地点”,是指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地点,一般有二种类型:

(1)路边存车处(点),往往设在道路两侧或人行道上,商店、餐馆门口,公共电、汽车站台附近,人行过街天桥下,人行横道、过街地道和地铁通道口等;

(2)路外存车处(棚),往往设在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和住宅区内等。非机动车停车地点一般设专人看守、管理,实行收务。

2、未设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设存车处的地方需要停放非机动车时,一般不得在交通繁忙的地方停车,不准在禁止存车的地方停车,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4: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是这么说的: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位置,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能妨碍他人通过。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

回答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是这么说的: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分析: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位置,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能妨碍他人通过。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

至于怎么处罚,这个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