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立案后,调解不成,伤者又不起诉,交通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受害人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不起诉,丧失胜诉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对方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如果住院了,你就按自己的责任份额把住院费以及相关花销给支付了,对方若不同意你可以先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人身侵权责任,如果对方不起诉,侵权责任有效期为2年
不可以自动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