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行为,的确会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