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认证。发 票联与抵扣联一样,当抵扣联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认证的时候,可用发 票联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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