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找不到被告或被告故意不应诉的话,什么情况可以缺席审判,什么情况不予开庭?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经常看到找不到被告后公告然后缺席宣判,也看到过不予开庭的,为什么会有区别?区别在哪里?
……区别在于,上述132条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暂时不开庭)和可以开庭审理并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你说的是民事案件吗?正常情况下,只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即可依法缺席判决。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开庭呢?
不开庭的情况如下:
1、原告同时也没有到庭。
2、开庭程序不合法从而不适宜开庭。比如找不到被告却没有公告送达,公告了但期限不够,被告故意不出庭、但之前传唤的程序有问题。
3、虽然原告起诉了,但支持的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有必要第二次开庭。
4、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
5...
以上就是两者主要区别所在。呵呵
还有什么要询问,可以具体地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