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最后,由交通肇事转化为其他罪名的犯罪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法未规定怎么判刑,如果交通肇事参考刑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2月12日,邹某却到仁寿县交警部门,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司机撞死人上交12万:获缓刑 状告交警要求还钱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交通法未规定怎么判刑,如果交通肇事参考刑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怎么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2月12日,邹某却到仁寿县交警部门,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