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原企业应该如何对员工补偿?

2025-05-06 15: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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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原企业应该如何对员工补偿要根据具体操作情况而定: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按劳动法规定: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是终止和解除都要给经济补偿金。
在08年1月1号以后,如果这个员工还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有一天他离开,要看原因,如果他是以解除的方式离开公司的,按照他在08年1月1号以前,加上08年1月1号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终止,只算08年1月1号以后到终止那一天所对应的工作年限应该进行给予补偿。
你们企业被收购了,如果企业主体不变,即只是企业工商注册变更,不解除原劳动者合同,可以不补偿。如果收购后原企业在工商上注销,则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就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