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有权拒绝职工个人的配偶了解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

请予答复
2025-04-29 15: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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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更改员工的工资方案需要提前通知本人,不然会遭到异议,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公司擅自更改提成比例 员工诉求维权获准

四川法制网讯(李水红)近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公司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收入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某于2010年7月在自贡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按月支付张某应得的工资报酬。未约定具体工资计算标准及金额。合同履行中,公司按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奖励的标准支付张某工资报酬。

公司出台并公布了当年度销售目标任务考核方案,规定了不同地区销售提成比例。2015年公司在未与张某等员工协商的情况下,降低了提成比例,并按新的提成比例支付张某工资报酬。张某索要差额报酬未果,递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

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足额支付的提成收入。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公司认为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员工提成比例的变化,

属于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自我调配权,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认可就继续在公司工作,不认可也可以离开公司,现张某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不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差额报酬。

张某认为提成收入属于工资报酬组成部分,公司擅自降低提成比例,未与员工协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差额报酬。法院审理后认为提成收入属于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企业无权单方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就工资调整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为此,法官耐心地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其认识到公司行为的违法性,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足张某提成收入等共计10万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四川法制网——公司擅自更改提成比例 员工诉求维权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