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生了延期审理的事由,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你说的理由不足以让法官一再延期审理。至于审理期间何时安排开庭,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无极特殊情况,二审立案起三个月内法院得结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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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需要列举其他适当理由
不能再延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