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同时购进这类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即使认证通过了,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