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 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 1、 现役军人。系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干部、战士。虽在部队工作但并未取得军籍的人员,不在此限。原在部队服役期间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人员,复员或者转业到地方后,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效以前,仍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2、 外交人员。系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 3、 公安人员。系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 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系指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不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二) 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上述人员由于其违法或者犯罪,正在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他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不受限制。 我国现法律并未限制上述人员与外国人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不属于法律问题。但是,在现阶段,通常情况下,人们恋爱是为选择配偶做准备,恋爱通常指向婚姻。既然上述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因此,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的。通常情况下,恋人关系也是非常亲密的,从国家安全考虑,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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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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