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用用人单位安排。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200%支付交班费。补休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可以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考虑。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一般补休是自己提出,单位做出决定是否同意你补休。个人应该在个人需求,单位工作通盘考虑不冲突的情况下,进行补休。
之所以不由公司或单位主观确定,就是为了让自己灵活安排,解决自己个人的一些急难事情。单位确定,不一定是自己最需要的时间。实行人性化管理,应该由自己个人提出,单位在没急要工作让你去完成的时候,应当容许个人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