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哪些情形不交税

2025-02-28 02: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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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份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因此,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的如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2)四类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三类、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四类、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3)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两种情况:

1无需缴纳的情形: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果此资本公积金是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形成的,投资人投入时溢价购买的股权付出形成的资本公积,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需要缴纳的情形:如果此资本公积金是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比如公司盈利转资本公积部分),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3: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1、“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国税发〔1997〕198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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