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取得了哪些实效?

2025-04-25 12: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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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只有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确保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按照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要求,科学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运行体系。建立需求对接机制,规范需求对接的权限、程序、方法和内容。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发布军地可供共享的资源目录,制定增量资源优化配置、存量资源利用措施,引导支持各类资源要素有效开放、充分共享。

军民融合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宽、范围广、难度大,军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协调,亲自督导。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加强工作的整体谋划,密切同参与部门的沟通协调。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实施军民融合理论创新工程,引导各类智库、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化军民融合发展的舆论引导,坚决治理规范以“军民融合”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营造有利于军民融合发展的社会环境。

专家表示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应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回答2:

军技民用主要是自发行为,造成大量科研资源浪费。
六是缺乏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的激励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
四是我国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存在军民分割、多头管理的现象,军民协同创新具体由哪个机构来统筹协调尚无定论,倾向在自己系统内布臵科研任务、分配科研经费,尚未成为军工单位的法定职责、“办法”等为主;部分政策更新滞后,如军民通用标准、国防科技成果解密相关政策;部分政策存在不公平,如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军民融合的深度和广度、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如军品免税、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缺乏法律效力,权威性、综合性不够。
二是在法规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缺乏顶层规范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目前所出台的政策多以“意见”,技术转移的外在约束和内在动力不足,目前仍以内部转化为主。
五是军、民口科技主管部门之间自谋其政得多。
三是在政策层面,部分政策存在责权利不清晰,缺乏系统的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