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2016年退役的残疾军人的那么依据民政部2013年《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已经退役的残疾军人换取《残疾军人证》:
1、对于遗失《残疾军人证》的,那么就要依据民政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遗失公告(自费100元左右),然后再报纸刊登后拿了报纸、两张二寸近照,直接到优抚关系所在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填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换证申请表,在此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新编号的《残疾军人证》;
2、对于《残疾军人证》坏损的,依据民政部门规定拿了坏损的《残疾军人证》、两张二寸近照,直接到优抚关系所在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填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换证申请表,在此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新编号的《残疾军人证》;
3、对于《残疾军人证》到有效期,如果伤情没有大的变化的(有大的变化民政部门可能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等级),依据民政部门规定拿了已经到期的《残疾军人证》和两张二寸近照,直接到优抚关系所在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填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换证申请表,在此后20个工作日内取回新编号的《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