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退房?
在购买商品房后可能由于多种原因,会出现想要退房的想法。但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的要求不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能退房呢?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和平协商,达成退房的一致意见,当然可以退房。但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因各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中的购房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这些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
2、卖方明示违约;
3、先卖后抵押,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开发商一房二卖;
5、开发商隐瞒事实,包括无证售房事实、房屋抵押的事实、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面积误差比超过3%;
8、过分迟延交付房屋,卖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房屋;
9、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在规定或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七种情况时,购房者有权退房。(一)套型误差过大 (二)面积误差过大 (三)变更规划设计 (四)房屋质量不合格 (五)延迟交房 (六)在建工程转让 (七)法定不得转让的房屋 从金马甲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