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买或者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到占有脱离物的善意第三人,为什么需要原权利人支付价款而非拍卖会?

2025-03-15 17: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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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下是我学习这部分内容的心得感悟,纯粹手打无摘抄无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价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问题可谓是一针见血,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转卖后,原权利人面临的两个核心问题。究竟结果如何,区别占有委托和占有脱离两种情况,民法设置了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权法106条、107条之规定。
依传统民法观点,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