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合同行为,你提的问题涉及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的内容:
合同订立过程中首先区分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成立。
若一方要约、另一方未承诺又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的,合同不成立,通俗的话讲就是这个合同不存在。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规定有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即成立的合同按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等几种情形,例如雇凶杀人约定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附合同法全文: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i2
简单地说无论是何种民事行为,首先区分行为成立和不成立,行为成立后再区分是否有效、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指的是成立要件不完整或不合法
可变更是指成立要件中存在可变更因素,经当事人更改即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是指成立要件中存在让人误解的因素,经当事人追加,则成立,也可撤销。
不成立和无效差不多
晕
民法书“法律行为”那一章有
自己找